关于转发《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漳劳委〔2011〕54号
各党支部(党总支):
现将市直党工委《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党支部(党总支)要高度重视佩戴党员徽章工作,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进一步推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质服务标兵。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所需的党员徽章数进行统计,于10月16日前报局机关党委(见附表)。
联系人:李春燕,联系电话:2021690,报送信箱:lbdw2021690@163.com。
附件: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机关党委(直属党委、党总支):
当前,全市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正在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一些部门党组织为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委组明电〔2011〕47号)和市委组织部漳委组明电〔2011〕16号的要求,现就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2、为做好佩戴党员徽章工作,中央组织部设计了党员徽章推荐样式。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部门(单位)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22.5×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单价为1元。定点企业为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
3、请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将所属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所需的党员徽章数进行统计汇总,并于10月18日前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见附表),工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市委组织部党管科,统一报省委组织部党管处订制。
市直有关部门要重视佩戴党员徽章,进一步推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质服务标兵。
附:
1、党员徽章图样
2、党员徽章订制情况表
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2011年10月10日
附件1:
党员徽章图样

附件2
党员徽章订制情况表
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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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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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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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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