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漳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劳社〔2011〕298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1号)、《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关于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75号)、《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2008〕18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对象调整问题
1、为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暂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缴交个人2%养老保险费。已缴部分由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关社保中心)封存,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调往未参保地区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机关社保中心可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关于“双基数”缴费问题
2、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双基数”缴费,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三、关于可申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问题
3、未按规定套改档案工资的,退休时应按规定重新套改档案工资。实际缴费工资低于重新套改后档案工资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对退休时确实无法一次性补缴相应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经单位和个人同意,可申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养老金待遇。
4、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清偿预留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办理退休时可按原缴费工资标准计发养老金,也可申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调整及相应待遇调整的问题
5、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并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和固定职工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应实行补缴。(1)1993年9月底前工作年限补缴标准为:办理补缴时漳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补缴月数;(2)1993年10月后工作年限补缴标准为:办理补缴时本人缴费工资×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6、已参保人员按规定应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退休时未补缴的,未补缴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
7、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干部任用有关规定精神,参保人员退休前的3年内新晋升职务或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新晋升技术等级的,应按其新晋升的相关职务或等级工资标准缴足3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方可按新晋升职务或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新晋升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核定养老金。
8、1971年底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其计划内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其他临时工身份期间都必须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关于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单位主体不存在人员的养老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清偿预留及相应待遇调整问题
9、因单位主体不存在而进行养老金清偿预留的,单位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按本人最新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预缴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按规定标准办理养老金清偿预留。若单位以本人最新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在职档案工资,办理退休时可按调整后的档案工资作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10、主体不存在的单位首先要对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进行预留。养老金预留的标准按漳州市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核定;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预留标准按芗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核定;死亡抚恤金预留标准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按办理预留时标准基数20倍核定。清偿总额缴入市机关社保中心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死亡抚恤金由市机关社保中心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从清偿的次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标准发放,死亡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标准基数的20倍发放。
11、已经办理养老金清偿预留手续的参保单位,有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标准补预留其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的,2004年10月1日之后其离退休人员死亡可以按新规定的标准发放死亡抚恤金;未补预留的,仍按原标准发放死亡抚恤金。
六、关于被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12、执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在职人员被决定劳动教养且未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宣告缓期执行后由事业单位重新正式录用的,被劳动教养或被判缓刑前按国家规定的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按规定可视同的缴费年限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1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的,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1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帐户。改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在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15、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6、退休人员被判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7、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七、其他问题
18、本通知下发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9、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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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劳动保障 机关社保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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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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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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