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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新规定被派遣者享同等待遇

[日期:2008-04-16] 来源:摘录  作者:admin [字体: ]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用工通常只涉及两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而劳务派遣制度则又引进了“中间方”,即劳务派遣公司,由他们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负责把劳动者介绍给各个用人单位。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施行)均对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责作了详细规定,这也是这种新型用工方式,首次纳入法律范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介中心详解其中的几大亮点。

  劳动报酬按月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双方必须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无工作也有薪水

  与传统的用工不同,被派遣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内被用工单位退回,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要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打个比方,福州某劳务派遣单位与A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只在用工单位工作了1年,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一直没有将A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工作,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目前福州最低工资标准,为A按月支付650元的报酬。

  不得“另眼相看”被派遣者

  专家说,依据《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此外,当被派遣劳动者遭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以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出现两头扯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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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   (ss ,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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