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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日期:2008-05-15] 来源:市局就业培训科  作者:admin [字体: ]

漳农工办[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漳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

 

主题词:农民工 联席会议 工作要点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2008年漳州市农民工工作要点


  2008年漳州市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继续贯彻(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闽政[2006]14号)以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漳政综[2006]115号)文件精神,坚持“四谋发展”实践主题,把握“四个重在”实践要领,狠抓有关农民工工作的五个“三年行动方案”的落实,努力实现农民工“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公共服务”五个板块联动整体推进的目标,着力在工资支付、劳动管理、培训就业、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权益维护、文化生活和机制建设等8个方面取得新成效,努力开创漳州市农民工工作的新局面。

  一、继续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

  (一)落实《就业促进法》,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督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实现我市新增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7万人。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参加。)

  (二)着力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建设工作,实现劳动力供需信息“两头清”。
贯彻实施即将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建设意见》,完善各级劳动保障服务体系,按照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六到位”、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四到位”的要求,到2008年年底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组织建设到位,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到位,70%以上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夯实基层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基本工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基础台帐建立到位,实现劳动力供求“两头清”。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参加。)

  (三)进一步改善就业服务,继续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实现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创新。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协调配合,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立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劳务基地的管理,丰富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提高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市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推动劳务派遣向农村延伸,充分发挥集“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具有漳州特色的劳务派遣的作用,进一步把市内外农业富余劳动力纳入劳务派遣范围。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参加。)

  (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积极促进服务业、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推进科技富民技术创新示范,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繁荣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改善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市场容量。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对县域内各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逐步把失地农民、农村计划生育户、残疾人、复退军人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支持其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和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加。)

  (五)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帮助特殊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重点为“农村低保户”、“失地农民”、“农村计划生育户”、“残疾人”、“复退军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继续以准备外出务工、新进城务工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春风行动”,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岗位。继续帮助有劳动能力、有向非农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贫困家庭实现“一户一就业”0.43万人。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农办、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参加)

  (六)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将农村富余劳动力信息与县级劳动力市场网络对接,规模以上的企业实行用工登记制度,实现系统相互联通和信息实时共享。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劳动力市场相关软件的开发,将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纳入“金保工程”。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加)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统筹协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全市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4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7.7万人。市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农民工转移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加大力度督促各部门提高培训的效果。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性,逐步将各类培训列入统计项目。重点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与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职业教育,进一步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鼓励农村初中毕业生就读中职学校。同时,继续开展城市市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结对子活动,实行联合办学、“连锁”办学,扩大招收农村学生的规模。
(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漳州中心支行、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八)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巩固国有地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成果,全面推进非国有煤矿企业参保,实现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县(市、区)为重点地区,着力推进建筑业、非煤矿山企业、商贸、餐饮、住宿等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制定和全面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制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有效实现事前控制。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参加。)

  (九)积极解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做好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在制度上不留空白。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认真研究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以自愿选择为原则,农民工(子女随父母)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农民工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在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积极探索餐饮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探索农民工转移就业中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和就医结算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研究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衔接,原已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回乡、未重新就业,以及实现灵活就业的养老保险后续处理措施。开展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专项行动,加大农民工强制参保力度,特别要加快推进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指导全市各地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一)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扩大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重点把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大部分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理顺农民工失业保险金发放等基础性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水平,端正服务态度,切实保障农民工能及时足额享受到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参加。)

  四、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继续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推动企业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将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纳入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实施范围,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的力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继续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完善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将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扩大用工单位通过农民工银行卡发放工资的覆盖范围。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参加。)

  (十三)积极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继续完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的意见,指导全市各地加快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工资宏观调控措施,促进企业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指导全市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订发布工资指导线,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增加劳动时间、克扣加班工资、拒不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规定等方式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行为。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共他职工同工同酬。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四)贯彻 《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继续打造我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品牌,推动全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自觉守法。广泛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抓好建筑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及中小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参加。)

  (十五)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权益。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为农民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加强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冶金等行业安全标准工作,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淘汰落后设备。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快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和《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继续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树立一批安全培训示范企业,总结推广经验。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范围,凡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培训的高危企业,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安监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权益。继续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规范和标准,制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以煤炭、石棉、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扩大覆盖面。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
(市卫生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七)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以乡村用工单位为重点,广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十八)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讨论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研究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使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符合当地社区居委会选举条件并愿意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农民工,及时予以登记,使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鼓励农民工参加与农民工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会议。依法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九)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巩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继续推动各地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规范引导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承包权,完善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承包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力争2008年70%以上的县 (市、区)采用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文本。为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权提供信息咨询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建立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长效机制。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

  (二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围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以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重点,继续在全市范围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对乡村地区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四小”企业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继续推动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创新,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经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举报投诉指挥处理中心等快速反应机制,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更多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完善监察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监察执法责任制,健全监察管理制度,提高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水平。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一)强化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继续以非公企业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组织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困难农民工开展帮扶救助,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共青团组织要继续加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团建工作,不断扩大青年农民工参加团组织活动的覆盖面。妇联组织要加强城乡基层力量,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女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二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福建设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有关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漳州市教育局关于流动人口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见》,加强农民工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的分析预测,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和学校建设规划修订编制工作,大力推进城镇学校的扩容改造,新增建设一批公办学校,保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落实扶持政策,加强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就学环境。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安排经费支持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坚持 “两为主”的方针,通过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继续发挥“双高普九”和“对县督导”评估的载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意见》,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指导全市各地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与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施纲要的监测评估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监护网络,严厉打击侵害留守流动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农民工输出地要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寄宿和监护条件。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开展“共享蓝天•共建和谐”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以“共享蓝天•共建和谐”活动为平台,进一步深入开展各类关爱活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关爱模式。以村(居)委会、学校为单位,建立留守儿童登记和档案制度,全面摸清底数。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健全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留守儿童工作机制,以落实义务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加强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为重点,进一步探索、研究保护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
(市教育局和市妇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委农办、团市委参加。)

  (二十三)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完善户口政策,加大力度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经常居住地的落户问题。对于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改革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
(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农办、市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继续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救治救助政策,开展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质量,加强对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的环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以建筑工地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止农民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继续加强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及时享受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费接种,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参加。)

  (二十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贯彻市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漳人口发[2006]65号)。加快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体制,完善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协助省里制定《福建省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各项法规制度,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服务双向考核制度。加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级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内流动人口信息联网与两地信息查询,并与流出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加强区域协作。充分运用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推动流动人口“两地”信息交换和“双向”管理服务。继续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典型经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
(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参加。)

  (二十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贯彻落实《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管理的指导意见》,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障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用工单位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指导各级政府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参加。)

  (二十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推动在司法所、农民工聚集地普遍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咨询点,并规范其运行。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探索适合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特点的审批程序。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培训。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务件的农民工,依法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倡导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按照依法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原则,强化诉讼调解职能作用,落实各项利民便民措施,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劳动争议、劳务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各类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参加。)

  (二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大社会舆论宣传,改善农民工的社会状态,促进农民工思想进步。开展新时期的农民工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民工集中的重点建设工地、社区开办“职工书屋”。召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工作座谈会。组织文艺工作者进工厂、矿山、工地等农民工集中的单位进行文艺演出。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建设包括农民工思想道德和精神文化在内的公共培训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农民工意识进步和素质提高,引导农民工群体正确认识和理解城市文化、生活方式等,调整不适应城市文明的观念和行为,从主观上看和行为上积极应对社会发展。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牵头,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九)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开放型、多功能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建设,并逐步地全面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大对社区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社区平台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自觉遵守社区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组织引导进城务工青年中的流动团员在社区进行团员注册,并积极参与社区团的活动。宣传推广工业园区公寓型社区加强农民工自我管理的经验。研究制定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六、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落实县乡政府的农民工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工作办公室按实体化建设。建立健全上下连通、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的工作网络。在农民工集中、工作量大的地区,工作网络要向基层延伸,落实到乡镇村庄、街道社区和用人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一)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综合利用各种统计调查资源,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规范调查技术,增强调查力量,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做好农业普查中农民工相关数据开发工作。
(市统计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参加)

  (三十二)进一步形成关心和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优秀事迹。组织开展全市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推出一批农民工优秀代表和关心关爱农民工的先进单位,激励广大农民工努力拼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平对待农民工。加大新闻报道力度,加大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在互相认识的基础上促进相互理解,减少和避免社会隔阂和矛盾,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农民工的和谐氛围。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单位的2008年工作计划,并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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