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劳社[2007]211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6]5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7月份在全市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施工企业必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2、外地进漳施工的企业;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认为应建立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
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上述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计算,工程总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专业承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不到1000万元的,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2.5%计算。
已建立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工资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须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的金额预存工资保证金。
受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接到用人单位工资保证金款项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馈存款情况。对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单位,银行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预警。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范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属于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经责令改正,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该用人单位工资保证金支付。
对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欠薪事件;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部门调查处理的。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共同研究,认为有必要向农民工预支生活费或部分工资的,由该用人单位工资保证金支付。其他必须由工资保证金支付的欠薪应急情况。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外地施工企业从进入我市承揽第一个工程项目起,应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除对该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履行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在施工场所显眼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一个月以上,公示过程应报建设部门监督,证实没有发生拖欠克扣工资。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部门负责通知,施工企业在接到要求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相应数额资金,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备有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施工企业报备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七、建设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审验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八、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和不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严惩,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人民银行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上述用人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的优秀企业、文明单位、诚信企业等评选活动。
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保证金的预存、使用和解除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负责监管,未经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联合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情况受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
十、劳动保障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作过程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 州 市 建 设 局
二○○七年十一月廿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