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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平:《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有限 用人单位应确定

[日期:2008-10-24] 来源:新华网  作者:摘录 [字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邱小平指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影响有限。

     邱小平说,首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肯定会带来企业用工成本一定的增长,但增长是非常有限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与个人终止劳动合同要进行补偿,并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规定了一个下限。但是这些仅涉及到一小部分劳动者,对用工成本的影响也很有限。

    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会带来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呢?邱小平认为有两方面的成本需要具体分析:第一,有一部分成本客观会增加,但不是法律实施带来的,比如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者的报酬也要相应的增加。

    第二、过去法律实施也必须要支付的成本,但是因为过去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很好的执行法律,就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而现在对于用人单位执行法律规定要求更严格了,就必须要付出相应成本。比如用人单位反映最集中增加成本问题,也就是我在调研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现在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这是对过去非法行为的纠正,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企业成本的增加。

     同时,邱小平指出,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计件劳动者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邱小平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另外,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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